作者: 点击次数:486 发布时间:2018-05-1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方便农民购买农机补贴产品,维护农民等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经销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供货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管理。
第三条:对经销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第二章 经销商确认原则
第四条: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由列入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主提出。
第五条:每个生产企业指定一个经销商作为该企业在我省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总责任单位,并负责该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财政资金的结算(以下简称结算经销商)。
第六条: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的经营、经销关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原则自主确定,自行承担经营、经销责任,自行承担资金(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风险。
第三章 经销商基本条件
第七条:结算经销商基本条件
1、在辽宁省内工商注册登记,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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